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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常识

来源:劳动纠纷维权 / 时间:2025-12-23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的特殊阶段。然而,当劳动者试用期考核未达标时,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延长试用期进行二次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红线:试用期仅可约定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具有强制性,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也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申请延长,用人单位均不得突破"一次约定"的底线。例如,某实业公司与员工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以"表现欠佳"为由延长两个月,尽管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但仲裁机构仍认定该行为违法,责令公司按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违法后果:赔偿金与行政处罚双管齐下

若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承担双重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已实际履行的违法试用期,用人单位需以转正后月工资为标准,按超出法定期限的时长支付赔偿金。以月工资10000元为例,违法延长两个月试用期,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00元赔偿。此外,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还可能被纳入劳动监察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合规路径:解除合同或优化考核机制

面对试用期不合格情形,用人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处理:

依法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留存考核记录、培训证据等材料;

优化考核流程:在法定试用期内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通过阶段性考核及时反馈劳动者表现,避免"到期才考核"的被动局面;

合理设置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试用期,例如三年期合同可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期间灵活安排转正考核节点。

试用期制度旨在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用人单位需摒弃"延长试用期降低用工风险"的错误认知,通过合规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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