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常识
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变更股权,转让或者受让股权,但因为资金或者其他问题,导致出资不实或者出资不到位,权利人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
股东出资未到位受追缴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邹庆林律师解答:
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因为股权出资所负的债务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有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点在于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经营,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以及证据收集来判断。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邹庆林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
用于非法行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赌博、吸毒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邹庆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员,200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从事律师职业十年有余。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等民商事案件。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恪尽职守,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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