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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子女各自赡养一个老人,可行吗?法律常识

来源:婚姻家事法律 / 时间:2025-12-22

一、法律定性:可约定分工但不可免除义务

我国法律允许子女对赡养事宜进行合理分工,但禁止以协议形式分割或免除法定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受财产分配、协议约定等因素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赡养义务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重维度,缺一不可。

司法实践中,“各自赡养一个老人” 的约定需满足核心前提:不得损害老人权益且不免除对另一方老人的义务。如河南省太康县某案中,长子与次子约定分别赡养已去世的父亲和在世的母亲,法院认定该协议中 “长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的条款无效,判决四子女共同承担母亲的赡养费,明确了赡养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二、合法前提:协议需符合三项核心原则

两子女若达成各自赡养一老人的安排,需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要求:

尊重老人意愿:需经父母双方书面同意,尤其要考虑老人的健康状况与情感需求。若一方老人体弱多病,仅由一名子女照料可能加重负担,此类约定易被认定为不合理。

保障双重权利:子女对未直接赡养的老人仍需履行义务,包括定期探望、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等。郑州高新区某案显示,兄弟俩约定分别赡养父母后,母亲因赡养人无力照料要求另一儿子承担责任,法院支持了其诉求,强调子女对父母双方均有赡养权。

禁止权利处分:任何包含 “免除对某方老人赡养义务”“断绝亲属关系” 的条款均属无效。孔某三兄弟签订的 “老大不赡养父母” 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法院撤销,四子女仍需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三、实务边界:分工照料的合规操作

合法的 “各自赡养” 应体现为照料分工而非义务分割,具体需把握三点:

物质供养:按能力合理分担

可约定由直接照料一方承担日常开支,另一方按收入比例支付赡养费。河南省太康县案例中,法院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判决四子女均摊母亲赡养费及医疗费用,兼顾了分工便利与责任共担。

生活照料:兼顾便利与需求

结合老人居住习惯、子女居住距离等安排照料主体,但需保证未直接照料方每月至少探望一次。若老人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需由子女共同协商照料方案或委托专业机构。

重大事项:必须共同决策

涉及老人手术同意、养老机构选择等重大事宜,无论是否直接赡养,所有子女均需参与决策。不得因 “分工赡养” 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四、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

协议规范化: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照料分工、费用承担、探望频率等内容,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但需注明 “不免除对另一方老人的法定义务”。

老人权利救济:若子女拒不履行义务或协议损害权益,老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提交子女收入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要求重新分配赡养责任。

法院裁判标准:法院通常结合子女经济能力、老人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赡养方案,对 “只赡养一方” 且拒绝承担其他义务的,会依法调整责任分配。

两子女各自赡养一个老人的模式,在尊重老人意愿、保障双重义务的前提下可合法操作,但本质是赡养分工而非义务分割。赡养义务的强制性决定了子女无法通过协议 “割裂” 责任,任何约定均需以保障老人权益为核心。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兼顾伦理亲情,才能实现赡养义务的依法履行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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