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胎协议不属民法的调整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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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胎协议不属民法的调整范围吗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何某(原告)与陈某(被告)均系广东东莞人,曾是情侣关系,2013年3月,原、被告自愿分手。因被告陈某已怀孕约5个月,两人分手时签订协议,明确表示:被告愿意打胎,并由原告支付相关手术费、营养费等共15万元。此后,被告陈某未按协议约定打胎,将胎儿生育下来,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15万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怀孕后,多次到其工作单位吵闹,其迫于各方压力才与陈某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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