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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房屋
  • 夫妻一方出让房屋的例外,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房屋!法律常识

    原告与被告叶某是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日,被告叶某在其名下登记办理了位于秦州区宇鑫小区的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屋产别记载为私产。同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叶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该房屋。 2015年12月,被告叶某欲出让该房屋,在与中介公司商议后,将该房屋的信息公布在中介公司。 2016年1月,被告叶某起诉与原告离婚。当月11日,被告付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被告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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