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费用大于车辆本身价值时,车辆损失应当为车辆实际价值
维修费用大于车辆本身价值时,车辆损失应当为车辆实际价值 案情 2018年1月8日19时7分,被告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泗洪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庭审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对对原告车辆事故发生前的车辆价值及车辆是否具有维修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受损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为43981元、修费用为182132元
交通事故赔偿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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