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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工企业应当履行与员工之间达成的提成奖励协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提成是劳动者除基本工资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本案中,马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与其约定销售比例的会议纪要,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的销售提成申请单、项目提成明细,能够反映马某实际的销售额及应得的提成款数额。某科技公司辩称马某提交的证据未经公司财务部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最终确认,法院认为对劳动者的销售提成奖励进行实体审批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3 4 阅读
    用工企业应当履行与员工之间达成的提成奖励协议
  • “月嫂”与家政公司共同侵权,应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无需坐班,亦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妇支付。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张某作为直接提供月嫂服务的人,在独立看护婴儿的过程中不慎将其摔伤,违反了应尽的直接勤勉、尽责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虽然未签订正式合同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3 4 阅读
    “月嫂”与家政公司共同侵权,应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与黄家山卫生院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均已履行完毕,后傅某继续在黄家山卫生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傅某虽从事药剂员岗位工作,但其不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视为“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2 4 阅读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
  • 多元解纷机制将数十载纠纷化解在诉讼前
    人民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该案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及当地社保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召开协商会议处理本案纠纷。经过协商,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并不是某国有林场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保,而是社保系统升级后,社保部门无权为该林场办理1995年至2005年社保的补缴手续。找准问题所在后,人民法院与社保部门商议补缴社保方案,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2 4 阅读
    多元解纷机制将数十载纠纷化解在诉讼前
  • 施工单位以“带人租赁”方式从他人处承租建筑施工设备的,应对他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和孟某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徐某将压路机交给其雇请的孟某驾驶,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力量、劳力等为某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即机械设备和驾驶人操作该设备之后的工作成果,属于“带人租赁”的形式。压路机始终处于徐某雇请的驾驶人的控制之下,并未直接由某施工企业占有,且根据约定某施工企业也不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更加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2 4 阅读
    施工单位以“带人租赁”方式从他人处承租建筑施工设备的,应对他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应据实认定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直播公司作为一家经营网络表演活动的企业,胡某在其的管理下进行直播表演活动。双方在《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了胡某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等,还明确约定了胡某必须遵守某网络直播公司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某网络直播公司每月固定向胡某支付固定薪资+提成,提成的多少由公司掌握和决定,未向胡某公示或协商。从胡某的工作内容,以及与某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的管理形式、收入分配方式来看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2 4 阅读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应据实认定法律关系
  •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喻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喻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自2011年3月10日进入公司后,先后从事了焊工、工作中心安全员等工作。2021年4月12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发...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 ——喻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喻某是某公司的员工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2 4 阅读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
  • 上班第一天受伤,用工企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杨某系某建设公司临时聘请从事装模工作的工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案争议点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因杨某系临时工,在上班第一天受伤,又不能举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仲裁委以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gt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1 4 阅读
    上班第一天受伤,用工企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也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本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某B死亡原因系某C怀疑其丈夫某D与某B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某B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向某B泼汽油,点燃后某B被烧死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1 3 阅读
    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也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民事侵权纠纷 2024-05-11 4 阅读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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