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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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20年,离婚时有没有补偿?法律常识
家庭主妇在离婚时是有可能获得补偿的。 根据《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再限制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而是适用于各种财产制度的家庭,只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劳务付出较多,离婚时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对于家庭主妇来说,若其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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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家庭作出较大付出的,可以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补偿属于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但现有法律暂未明确规定此类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因此法官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计算家务劳动补偿时可以考虑: 1 、婚姻持续时间的长度、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间长度。 2 、家务劳动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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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法律常识
提出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 过错情形是指: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必须符合上述五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这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若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在外包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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