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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收到侵害可否进行赔偿?因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法律常识
配偶权或配偶关系指配偶之间因婚姻而成立的以互负忠实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配偶权存在于婚姻共同体中。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配偶权,那么在配偶权遭受侵害的场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究竟能依据什么向谁主张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在中国,无论是刑事法律规范层面,还是民事法律规范层面,都强调对存续期间婚姻共同体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致婚姻中无过错方配偶权受损的,不仅需要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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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存在强制离婚?关于强制离婚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常识
结婚后两个人生活在一起,组合而成了一个家庭,并不一定就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也有可能是不幸的开始。有些人的婚姻并不是自己自主选择,而是属于父母包办婚姻,那么,现在婚姻法可以强制离婚吗?如果自己的婚姻不是自己所愿,就应该要及时反抗,具体怎么样反抗应该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来给自己提供好的意见。在我国,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强制性离婚这一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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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所购房屋应该如何处置?恋爱期间所购房屋又应该如何归属?法律常识
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分割房屋时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亦不能仅凭房产证确定的共同共有性质等额均分,而应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配。房屋共有人通过协议约定,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此时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无偿赠与的一方可以将该赠与撤销。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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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否可以让他人代写?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常识
遗嘱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一般情况下是要求立遗嘱人亲自写,但是也是有例外情况的。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但我国继承法早在1985年10月1日即开始实施,在该法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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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哺乳期内可否要求离婚?哺乳期内离婚需要哪些条件?法律常识
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并且会产生继承、抚养等其他身份关系。我国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登记、取得结婚证为准的,因此婚姻关系的终止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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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会发生转继承?谁可以对遗产进行转继承?法律常识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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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后可以重新再起诉分割吗?离婚财产重新分割需要什么条件?法律常识
离婚财产分割后可以重新再起诉分割吗?婚姻走到尽头就分开,没必要再让彼此都痛苦。但是,离婚并不像我们想象的这么简单,孩子归谁,财产怎么分都是很重要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离婚时已经进行了财产的分割,那么是否还可以起诉,进行对离婚财产的了重新分割呢? 网友咨询: 我和前夫今年3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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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是否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前债务是否也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法律常识
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是否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如果可以,在什么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化?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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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逃债,债权人该何去何从?债权人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常识
借假离婚来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了,一般走这种路子的,都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偿还债务,主要财产归另一方。那么对于这一现象有相关法律规定做约束吗?依据我国《婚烟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要想仅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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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是否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什么时候可以中止离婚子女的探望权?法律常识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双方之间以探视权作为主战场展开你死我活的长期惨烈的情感拉锯战一直没有落幕。任何一场情感战争,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赢家,自己受罪,还要连累子女、父母等。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未成年子女。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斗争。任何不合理的拒不协助探视权行使的借口,在子女利益面前都是苍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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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